郑州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请示》(郑环保〔2015〕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及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此以外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你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依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和《关于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环办〔2013〕82号)有关要求,严格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
2015年12月8日
主办:污染防治处
督办:污染防治处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