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姚庄镇南鹿村新景港四号桥北东侧南的嘉善县某轧平板厂,非法处置化工桶等危险废物……”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邮箱里,出现了这样一封匿名信。富有经验的嘉善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陈树生眼前一亮。展开信件,陈树生发现,尽管群众提供了有用的线索,但信中提及的能供执法人员分析研判的线索不多。他根据经验判断,这是一起值得追查到底的案件。就这样,经过多方共同协作,一次借助新型侦查方式的危废案调查行动拉开了序幕。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嘉兴的非法处置危废案就在这批案例之中。记者就具体细节采访了多位参与案件侦查的执法人员。
部门联动,辖区民警打“前哨”对企业摸底
若想掌握违法犯罪的“实锤”证据,切不可打草惊蛇。
轧平板厂本身是从事饲料桶回收处置的经营活动,表面上合法合规。如何查实企业挂羊头卖狗肉,暗地里却从事非法处置危废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难度较大。
陈树生告诉记者,“平时我们一去企业了解点情况,他们都很机警,所以如果一开始生态环境部门就出动的话,容易让对方警觉。于是,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公安机关,对这条线索开展专题会商,并制定了侦查方案。”
两部门的最后决定是:辖区派出所民警打“前哨”,以走访企业的名义了解企业基本信息。
通过走访企业,调查小组在没有惊动涉事企业的情况下,初步掌握了企业负责人、操作工人、企业生产作息时间规律等信息。但是,仅有这些信息远远不够。
于是,公安机关侦查员通过路面监控,逐渐开始排查各个道路卡口的可疑运输车辆,并对可疑运输车辆秘密放置GPS定位器追踪,盘查车辆的轨迹,锁定源头。
近一个月里,调查小组还派出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侦查员组成的便衣蹲点守候。同时,又通过调取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流水、相关人员通话记录、公安警务大数据分析等多种侦查方式,最终锁定了涉案人员,只等最后的“捕鱼”行动。
调查期间时值夏日,但炎热的天气并没有影响调查组一行人的脚步。这天,通过严密部署,嘉善县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开展统一行动,对涉事厂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控制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大量SRC-22环保型多效切削油空桶、B68导轨油空桶、RP-M防锈油空桶、纯油性切削液空桶等废油桶和已处置的油桶铁皮板,重量共计数10吨。
非法处置危废的牟利链是怎么形成的?
那么,嫌犯为何以身犯险?一条完整的牟利链条究竟是怎样的?调查组通过多种侦查手段、抽丝剥茧的研判,最终厘清了涉案人员结构、涉案危废的来源、涉案资金账户、涉案车辆、作案规律等重要信息。
陈树生告诉记者:“如果只是从事饲料桶回收处置的话,轧平板厂是要付费给上游企业的,但如果涉及一些油桶,因为处理起来需要专门的资质,否则会带来环境影响,所以恰好是反过来,上游企业一般是要给回收处置单位一定的费用,可能是每吨几千块。这样,就给一些违法的轧平板厂带来了牟利空间。但他们也很狡猾,一般也不从企业直接收取,会通过中间商去回收这些油桶,当中间商从各家收集到一定数量后,再拉到这家轧平板厂处理。所以,这给我们侦破案件、锁定涉案嫌疑人带来了一定难度。”
从明明应该花钱买厂家的废弃饲料桶,到违法回收废弃油桶赚钱,这家轧平板厂可谓“煞费苦心”。据悉,这轧平板厂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回收、处置废油桶的经营活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该厂厂区内的土壤、地下水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嘉善分局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现场我们还发现了一个厂区内的池子。他们回收完油桶,放到压平机里压成铁板,然后在压平机的下面就有一个池子,里面的油就漏到这里面,我们看到里面的水是漆黑的。经过采样检测得出,厂区内土壤和地下水有不同程度的污染。” 陈树生说。
新型侦查方式运用日渐常态化
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今年第一批案例中,嘉兴危废案是由群众举报发现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运用多种新型侦查方式联合查处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但却不是唯一。
记者了解到,随着当前案件侦破的难度加大,采用GPS定位器追踪、调查资金流水等,甚至“雇佣”无人船进行一些不易追溯的涉水案件,新型侦查方式和监测设备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执法行动中。
在这批案例中,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在发现富春江路旁河道呈现大面积红色后,不仅派出无人机空中检查,还通过无人船进行河道巡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中队副中队长谢柯敏告诉记者,“通过智能化的无人船进行巡查河面水环境,凭借它的高清摄像头可实时回传河道画面,可实现河道隐蔽角落、人力无法到达区域的河道水环境巡查,是对人工巡查的有力补充。重要的是,它借助多参数水质仪和高精度接收机,可进行河道水质实时监测,其功能类似移动式水质自动监测站,通过后台数据处理,掌握河道水质分布态势,对于锁定案件发生范围更加高效。”
当前,多部门联动、多途径排查已经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中日渐常态化,案件侦破手段的不断完善,将会对类似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产生更强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