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联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跨省、市、县辖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三)通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向河流、渠道、水库等,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参与运输、利用、转移、倾倒、处置危险房物的;
(八)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九)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算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二)在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倾倒、排放、处置的;
(三)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
(四)重点排污单位算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五)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算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千扰自动临测设施的。
三、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在20日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逾期不投案或者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鼓励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敦促、规劝在逃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生态环境部门0943-3221796,公安机关110,检察机关12309。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
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会宁县公安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