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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危废技术网 2022/06/17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了《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按《佛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9日前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电子邮箱:fshbgfzx@163.com;
  2.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20号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楼302室(邮政编码:528000)。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1.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2.《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8日

《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利用、集中处置和污染担责的原则,推动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轨道交通、税务、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支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回收和利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多渠道投资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对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和集中处置。
第七条【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规划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方案,明确部门责任。
第九条【设施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和资金需求,优化固体废物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布局。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分别牵头建立布局合理、规范安全、交售方便的收集网络,并加强对固体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单位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利用和处置设施。
第十条【部门协调和协同应急】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部门间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及时沟通、分工合作,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协同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与实施方案,及时响应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
(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宣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协助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四)监督管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
(五)监督管理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中污染环境的防治;
(六)定期检查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和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
(七)监督管理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八)依法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职责】工业和信息化主部门负责推广先进适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和河涌淤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传播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对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从业管理】对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危险废物开展豁免利用、收集、处置的单位及开展固体废物利用、收集、处置的单位,制定固体废物从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应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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