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取得积极成效,但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存在,重金属污染防控任重道远。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以下简称《国家意见》),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减排为抓手,以美丽浙江建设、生态示范创建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内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到2025年,重金属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治理技术进一步提升、治理产业进一步壮大,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管控,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比2020年下降4%目标任务,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支撑。
二、防控重点
(一)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二)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三)重点区域。根据《国家意见》,杭州市富阳区为“十四五”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根据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风险防控需求,温州市鹿城区等19个县(市、区)和开发区作为省级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区。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1.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排查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梳理排查重点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2022年9月底前,各市将园区清单书面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更新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执法排查和污染整治等情况,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并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分档下达减排目标;各市应当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相关县(市、区)和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3.推行企业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4.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国家确定的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具体豁免办法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二)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5.严格环境准入管理。纳入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或来源不满足要求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应优先选择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6.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提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持续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新、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协同经信部门优化涉重金属产业布局,提高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度和发展质量,以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为载体,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一流、全国领先的涉重金属生产和污染治理行业样板园区和龙头企业,带动涉重金属产业做强做优,促进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7.加强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电镀行业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制革行业开展铬鞣剂替代技术和封闭治理利用技术改造。加强冶炼行业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积极推动设备替代改造和工艺提升改造。鼓励企业加强涉重金属行业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开发与运用,推广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
8.推动污染深度治理。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严格执行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
9.开展涉镉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宁波市和衢州市要巩固和提升涉铊企业排查整治成效,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建立并保存检测分析结果台账记录,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
10.推进涉重金属固废和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治理。以全域“无废城市”为抓手,狠抓涉重金属固体废物治理。严格落实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要求,持续开展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存量清零”。结合耕地土壤污染“源解析”、涉镉排查、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管控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等专项工作,持续开展废渣、超标严重底泥等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建立治理清单,明确治理措施、时限和责任者,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切实降低涉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鼓励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
(四)健全制度,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11.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
警体系,并与省生态环境指挥中心联网,提升数字化智慧监管水平。定期开展铅蓄电池、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园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土壤环境的监督性监测。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园区建设运行管理监控中心,实时反馈园区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工况。
12.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对涉重金属行业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要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一区一策,强化重点区域污染防控
14.精准科学治理区域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县(市、区)要科学分析、认真研判本地重金属污染防控形势和相关产业发展态势,立足实际,统筹涉重金属产业发展和污染防治,一区(县、市)一策精准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控,以绿色、低碳、无废为导向,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杭州市富阳区要以铜冶炼、铅锌冶炼、电镀等为重点持续深化重点行业整治,自2023年起,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将重金属污染防控纳入美丽浙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和生态示范创建等工作,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土壤固废机构牵头抓总,环评审批、执法、科技、监测、应急、宣教等机构各尽其责,综合运用排污许可证监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测监控、环境执法监管等多种手段,合力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重金属排放控制。各市和重点区域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减排项目清单,并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强化调度通报。省生态环境厅建立调度通报机制。
各市于每年6月15日前上报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12月10日前上报全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省生态环境厅将各地工作进展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通报,并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市县,视情实施预警约谈。
(三)突出数字赋能。依托生态环境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省生态环境厅正在迭代开发重金属污染防控应用场景,贯通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监测监控、环境执法、固废管理等系统,全量归集涉重金属治理相关数据,全域感知重金属污染态势,全程跟踪减排项目实施进度,全面评估区域治理绩效,为重金属污染防控精准决策、有效治理、稳控风险提供扎实保障。各市要积极配合开发和认真使用。
(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省生态环境厅将按照土壤污染防控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工作,同时,积极协助相关市县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
(五)鼓励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置公众开放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涉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的环境违法行为列入重点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