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破产企业留存的生态环境瑕疵资产?人民法院如何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延伸到破产案件审理中?近日,中国环境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俞春伟,听他讲述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破产企业残存危废怎么处置?
202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
区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然而,管理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杭州某球拍公司厂区内残存有大量废油漆、废磷酸、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
这些危险废物具有易燃、腐蚀、剧毒等特点,如不妥善处置,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破产财产安全和变现价值,使破产财产处置陷入被动,且极易发生泄漏,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发现问题后,管理人立即向受理法院进行了汇报。”俞春伟说,在这起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遇到了两个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危废处置费用如何认定。对于危废处置费用性质的认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管理人认为这笔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当优先列支,但是对于这笔费用的性质,管理人并无把握,遂寻求法院意见。
“合议庭经过充分合议和仔细认证,一致认为本案极具破产程序中生态环境保障的典型意义。”俞春伟介绍,在本案中,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系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对环境瑕疵资产进行治理和处置产生的费用,这一行为属于管理人的履职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
随后,合议庭建议管理人针对危废处置制作《财产管理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最终,管理人制作的《财产管理方案》经过富康公司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在这份方案中,管理人明确了危废处置原则、处置方案以及处置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的性质。
第二个难题是如何处置这堆危废。“无论是法院还是管理人,都缺少危废处置经验。我们认为,还是有必要联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对危废进行处置。”俞春伟说,当时恰逢法院的“破产智审”融破智联应用(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系统)在试运行中,于是,他们把案件导入应用中,系统自动将破产案件信息推送给了富阳分局。
富阳分局收到信息后主动和管理人取得了联系,并对危废物处置工作提供了专业指导和帮助。在此基础上,管理人也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紧锣密鼓地部署后续工作,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022年9月8日,所有危废的处置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了富阳分局组织的现场验收。管理人共处置废油漆、废磷酸、废有机溶剂等7个品类的危废43.899吨,处置费用合计26万余元,均列为破产费用。至此,杭州某球拍公司的危废处置工作圆满完成。
采取“环境修复优先于行政处罚”原则处理残存危废
“这起案件通过‘破产智审’融破智联应用中的‘风险预警’模块,最终实现了破产企业危废的快速妥善处理。”俞春伟介绍,“破产智审”融破智联应用是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发的一款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应用。针对办理破产府院协同难、效率低等难点痛点,这一应用依托数字化改革系统性重塑破产府院联动,着力打造数据自动抓取、系统自动推送、部门主动反馈等六大功能,实现破产案件查解封、简易注销、容缺办证、生态保护等协同业务线上办理。
为了配套应用的落地,杭州市富阳区出台了《关于建立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工作机制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明确了法院、公安、规资、生态环境等40多个协同部门(行政机关)在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系统中的定位与职责。法院可以通过系统将破产信息推送给各协同部门,各协同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响应办理破产业务。各协同部门也可以通过系统将破产案件风险预警推送至法院。
例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破产企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法院,有利于在破产案件中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中的业务协调、维护稳定、生态保护等工作。
如果企业在破产前有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破产企业做出处罚吗?
“可以,由此产生的债权是行政处罚类债权。”针对上述疑惑,俞春伟介绍,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类债权只有在破产财产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得以清偿。但在实践中,破产企业自身面临着重大的经济危机,尤其近年来随着无产可破企业的增多,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率并不高,而行政处罚类的劣后债权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则更低。因此,往往采取“环境修复优先于行政处罚”的原则来处理破产企业残存的危废。
“富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积极推行‘先治理污染再处置资产’的审判新思路,敦促管理人全面落实预测预警机制,积极排查环境隐患,科学制定危废应急、处置预案。”俞春伟认为,这一审判新思路有效消除了破产企业留存危废的环境污染隐患,最大限度地维护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安全,加快环境瑕疵资产的盘活。同时,提前化解了因环境污染可能产生的各类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等,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将危废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
在司法实践中,对破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共益债务。因为危废处置保护了企业整体资产,有利于全体债权人获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属于破产费用。危废作为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人负有妥善管理、合理处置的义务。在管理人忠实履职的情况下,无论危废处置能否为整体资产增值,危废处置费都属于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资产时的合理支出,应列入破产费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债权人自治确定此类债权的性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对财产管理、变价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的讨论决议,均体现了破产领域债权人自治的私法特性。因此,对于破产企业新增的污染处置费,可由债权人表决,从而确定其债权性质及清偿顺序。
第四种观点认为,危废处置费应由受益债权人共同分担。危废处置虽有利于提升资产的整体价值,但在多数资产已设定抵押债权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并未能获得提升。因此,危废处置费应由切实受益的债权人,尤其是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根据获利情况按比例承担。
俞春伟认为,管理与处置环境瑕疵财产是管理人忠实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对环境污染和损害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治理费用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而形成的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管理人在制定环境治理和修复方案时,应当与法院、生态环境部门充分沟通,兼顾成本效益最优化原则,合理控制破产费用,确保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本案将危废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扭转了以往危废处置标准不一、处置费用性质认定多样等因素导致的同类案情不同处置结果的尴尬局面,形成了实施环境污染的破产企业仍为治理污染的义务主体、管理人对危废依法妥善处置属于对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的统一认识,从而在破产程序中建立将危废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优先保障的统一规则。”俞春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