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唐某等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在广汉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的刑罚,同时人民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活动,这是广汉首例适用“禁止令”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初,被告人唐某等三人将一批化工废水运至广汉一块农田进行倾倒,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积有大量橘黄色废液,散发出刺鼻气味。经生态环境局认定被告人唐某等人所倾倒的废水系有毒物质,其中重金属汞、镉、铅为地表水V类标准限值的16.4倍、5.5倍、8.6倍。案发后,三被告人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并就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广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结伙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为发挥刑罚的惩治与预防作用,强化监管防止被告人对生态环境安全再次造成危害,广汉法院依法对适用缓刑的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有关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广汉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新使命新任务,不断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用“最严司法”全力守护“绿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