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为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案件的警示效应,提高公众环保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我们陆续发布系列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引以为戒、守法经营,共同守护台州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
王某以回收一般固废为掩护,实则非法收集危险废物案
2021年6月中旬,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利用无人机对椒江区下陈街道聚星科创园进行巡航排查,在排查中发现某企业危险废物仓库门口停有一辆可疑车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车厢内已有半车泥状物质,车上的泥状物质来源于某机械公司,为机器加工过程产生的沾有切削液的磨削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磨削泥属于危险废物。
无人机巡航排查
执法人员现场核实
经调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平时以回收一般固废为掩护,向企业收购危险废物再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立即成立多个专项小组,以王某为中心,齐同并进,查处了整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产业链,包括椒江范围内上游非法出售危险废物的机械加工企业以及两家位于温岭的下游危险废物收集经营点。
王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涉嫌污染环境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取证,通过多部门、跨区域协作,“以点破面”,查处了整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产业链。2022年底,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检察意见书。2023年初,台州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66.5万元;对椒江范围内的3家涉案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各6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件为椒江利用无人机等科技装备,查处的辖区内首例以回收一般固废为掩护,实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本案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具有流动性、隐蔽性强的特点,无疑加大案件查处难度,而利用无人机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可以快速及时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等开展多部门、跨区域协作,通过大数据分析深入挖掘有效信息,查清上下游关系,最终将整个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链连根拔起,对铤而走险的个人及整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黑色产业链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同时倒逼企业提高环保意识,规范管理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