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共同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6月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多项罪名。
案例一 王某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龙分两次在淘宝上购买了2只小太阳鹦鹉。2021年5月7日,在王某龙住处现场查获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等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在王某龙处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中有33件为象牙制品,1件为含有象牙制品,12件制品分别含有黑犀、白犀、高鼻羚羊、蒙原羚、棕熊成分。上述野生动物分别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2只活体小太阳鹦鹉为暗色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龙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新华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 张某、张某站等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张某站、张某廷(在逃)二人经营的某化工产品经销处,在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将带钢加工企业酸洗后产生的废酸(危险废物)以每吨平均收取300元处置费的价格拉回其经销处储存,后以每吨支付200元左右处置费的价格交给被告人张某处置。张某利用马邱一个沙厂后院非法收集存储废酸,并将废酸以每车(小型改装罐车)支付600元处置费的价格交给被告人杨某科、訾某勃、王某航(在逃)对外倾倒至汪洋沟,共计127车,约1200吨左右。2017年6月,杨某科在倾倒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耕地土壤污染和玉米苗毁损。2018 年6月2日晚,杨某科、訾某勃再次用改装罐车拉废酸倾倒途中,车陷到汪洋沟赵县北龙化段附近,少量倾洒至地面,被告人弃置离开。次日被汪洋沟巡河员发现后报警,车上剩余废酸12.44吨,经检测PH值1.02,经鉴定属危险废物。案发后马邱沙厂内尚存废酸286.76吨。
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被告人的供述、酸液来源及特征、鉴定意见,能够确定涉案废液为《国家危险废酸名录》使用酸进行清洗产生的废酸液,系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涉案废液为“有毒物质”。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赵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张某站、杨某科、訾某勃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依法追缴以上4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使用的沙厂储存废酸的有关设备予以拆除,废酸池予以拆毁处理,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因此而产生的拆除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等费用由张某负担。
案例三 赵某辉污染环境案
2014 年,被告人赵某辉承包永安村集体所有的电镀厂后用于经营灯笼厂。2020 年 2月,赵某辉利用该厂址遗留的电镀厂设备镀锌,并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泼洒在作坊内的地面上及作坊外的院内,作坊内被泼洒在地的废液最终通过暗管被排放到厂子北侧外的新修整后的渗坑内。经勘验,该渗坑被水泥板及其板上土壤掩盖,且渗坑内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坑底有泥浆样淤泥,砖周壁湿润。经土壤检测鉴定,渗坑内提取的土样锌含量分别为 813mg/ kg,渗坑北5米处土壤锌含量106mg/kg。
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辉违反国家规定,违规进行电镀镀锌,通过暗管、渗坑排放镀锌产生的废液,造成环境污染,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赵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四 杜某收购废机油、液压油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杜某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高邑县某村非法收购、贮存、销售废矿物油。将收购的废矿物油用铁质过滤网过滤杂质后倾倒至掩埋在地下的铁罐内储存,将过滤出的废矿物油杂质未经任何处理倾倒至裂隙、草丛等处,严重污染环境。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贮存、过滤、销售危险废物,期间因为遗洒以及非法倾倒过滤危险废物的滤出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超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新华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追缴杜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杜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 魏某非法采砂案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滹沱河河道无极县某村采砂。经鉴定,截至同年底,该村被盗采建筑用砂共计约3万立方米;经检测、鉴定,按细度模数分属特细砂,采砂的开采价为约60万余元。
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在滹沱河河道内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无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魏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魏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 左某龙、左某平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左某龙、左某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矿山上非法开采辉绿岩,拉至左某平等人经营的矿产公司加工后出售。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左某龙、左某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左某平承租的地内非法开采风化山砂,并对外出售。另查明,被告人左某龙、左某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缴以上违法所得款84.34万元。
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龙、左某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2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左某龙、左某平等人在没有开采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灵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左某龙、左某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左某龙、左某平承担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费人民币84.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