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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北京500多人因环境犯罪被刑拘!

危废技术网 2023-06-19
 
文章转自
 平安北京

2022年以来,北京警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共侦破相关领域刑事案件190余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510余人,办理行政案件140余起,行政拘留250余人,有力维护了首都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一:杨某某等人非法排放电镀液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间,杨某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村一大院内,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金属零件进行喷砂、酸(碱)洗,并将未处理的废槽液等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院内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内。2023年1月,杨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警方释法:

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俗称电镀液)因具有毒性、腐蚀性,对环境危害较大,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只有获得行政许可证后才能够处置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王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间,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王某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高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碎石土、白云岩等矿产资源,后运至河北省某市的石粉加工厂进行销售。经认定,王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的碎石土、白云岩自然方量4000余立方米,价值约12万元。目前,王某某等10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我国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4类,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明确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从2016年1月1日开始,除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其他空间均为固体矿产资源禁采区,如遇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政策调整,执行相应政策。”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2年8月29日21时许,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在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潮河水域(全年禁渔),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工具,通过电捕鱼方法共捕获野生鱼类共35尾,后被查获。2023年1月,李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刘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警方释法:

随着我市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持续加强,城市河湖库渠水质条件明显改善,水生物种类、数量逐步增多,2022年累计监测浮游动物231种,底栖动物284种,鱼类41种。其中,包含宽鳍鱲、黑鳍鳈、马口鱼和中华多刺鱼等多种北京市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污染水环境,使用电、毒、炸等方式还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根据我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规定,2019年6月起,北京市对原有禁渔区、禁渔期制度进行了调整,禁渔区域由原有的密云水库等6处水域扩大至179条河流、41处水库、湖泊。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或捕鱼方法,例如电、毒、炸鱼,使用地笼捕捞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四:王某某等人非法倒卖、处置废机油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2022年以来,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通州区某农村大院作为废机油“黑中转站”。其间,通过非法改装流动收油车,从汽修门店收购废机油,并倒卖给无处置资质人员,再层层流转倒卖至外省。经现场勘验发现,“黑中转站”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现场土壤中石油烃类污染物超标。目前,王某某、刘某某等40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释法:

机动车产生的废机油因具有毒性,对环境危害较大,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只有获得行政许可证后才能够处置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机油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不仅将面临生态环境部门的罚款处罚,还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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