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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查处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

危废技术网 2022-07-29
 
文章转自


焦作生态环境
1、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焦作市纪委监委驻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会同沁阳市公安局、当地相关部门对沁阳市一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疑似点位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该处置点位于沁阳市紫陵镇宋寨村北的山坡荒地。现场检查时地面上未见任何处置痕迹,经与举报人联系并指认现场,确认非法处置地点位于地面以下。当地相关部门立即安排挖掘,发现一个容积约30立方米的金属罐体,有类似农药气味从罐口处散发。公安机关立即布置警戒线,并开始疏散现场人员。经核实,金属罐存放有约15厘米高度的不明液体,气味刺鼻。

根据群众指认和进一步挖掘,在该金属罐北约10米处,又发现一个金属罐体,罐内装满同样有着农药气味的不明液体。现场立即安排当地乡镇和基层执法人员施行24小时看守,当地相关部门派遣1人、沁阳分局派遣3人,在野外临时搭建帐篷,克服交通不便、山区低温的客观困难,4人轮流值班、互相照顾,不间断值守42天(3月19日~4月29日),确保危险废物不流失、污染不扩大。

在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后,沁阳分局随即委托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两个金属储罐内不明液体进行鉴定。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出具《关于“焦作市沁阳市紫陵镇宋寨村北环境污染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两个金属罐内的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为防止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4月29日,沁阳分局联系河南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危险废物进行计量和处置,经称重和计量抽出的液体重量为25吨。

2、案件查处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3月18日,沁阳市公安局派遣7名民警(当地派出所3名、治安大队2名、禁毒大队2名)协助查办案件,当天在公安机关控制嫌疑人之后,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对当事人袁某进行询问。袁某承认将两个金属储罐填埋在此,并供述2018年至2021年10月之间从开封某工厂购买“锅炉油”从事买卖、处置,2021年10月购买的“锅炉油”(21吨)因没有卖出就运至紫陵镇宋寨村北的山坡荒地,储存在地下的金属储罐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沁阳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沁阳市公安局处理。5月12日,公安机关正式受理该案,并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查。

3、案件意义及启示

(一)该案发生位置,既是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推送点位,也属焦作市北部山区保护范围。焦作市高度重视,积极作为,第一时间开展排查整治。此案的查处对一些违法企业形成了震慑和教育,对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的开展和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贡献。

(二)群众举报是环境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此类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犯罪地点比较隐蔽,常规的检查、巡查难以发现。通过发动群众,利用群众监督,往往是此类案件侦办的关键线索。

(三)部门紧密配合是案件快速推进的重要力量。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对证据予以固定;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发挥各自专业特长,从不同角度收集证据,紧密合作、快速推进,是本案能及时查办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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