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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通报四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危废技术网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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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通报四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法治观念,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一、大连金宇瑞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2年3月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举报——“有人将大量工业废物排放至大沙河沙场,造成环境污染。”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此高度重视。大沙河是大连市主要河流之一,排放工业废物对大沙河水质将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安全威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查,锁定涉嫌排放工业废渣的企业为大连金宇瑞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将部分铸造车间产生的铸造废渣排到丰荣街道朝阳社区大沙河沙场,现场共倾倒铸造废渣82.86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损失65186.7元,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旅顺异型弹簧厂涉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污染环境犯罪案

2022年5月11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韩家村的旅顺异型弹簧厂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将表面处理过程中使用的酸液和碱液的沉淀物,以及洒落的酸液和碱液经过表面处理车间的临时储存池和排污渠,排到车间西侧沉井中,井内有酸碱液残留物,四壁混凝土部分脱落,露出四壁土壤,造成排放污染物渗漏。经测算,污染物平均年排放量50余公斤。根据鉴定报告显示,该企业车间东南角堆放废渣处与车间外池内固体废物具有腐蚀性危险,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旅顺异型弹簧厂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王某通涉嫌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2022年5月12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三家村的王某通加工厂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王某通2019年5月开始在该村租用厂房从事铁制部件防锈处理,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现场常用的磷化冷却清洗池底部有一根明管直接伸入车间东面地面上的坑内(该坑四周为水泥面),坑内有暗管,通到厂外南侧10米处的雨水渠最终流入回头河(该雨水渠距回头河约200米)。5月13日,鉴定部门对加工厂东侧磷化加工车间内冷却清洗废物水坑内提取的废物特征污染物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加工厂东侧磷化加工车间内冷却清洗废物水坑内固体废物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其行为涉嫌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大连纵贯家居有限公司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有机物废气案

2021年3月2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四十里村的大连纵贯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车间内存在明显油漆异味,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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